00:00今日憲法法庭就辯護人對積壓處分提起准抗告案
00:05做成115年限判自第一號判決並依法公告
00:10那書記聽說明如下
00:12第一部分是關於申請案之相關背景事實
00:16本件申請人林峰凡
00:19因為違反槍炮丹药刀卸管制條例案件
00:22在準備程序經過台灣屏東地方法院的受命法官訓問後
00:29那受命法官當庭為積壓處分
00:32申請人的辯護人宣記於同日提出刑事積壓裁定抗告狀
00:38雖然狀子的名稱是抗告狀
00:41但是因為這個積壓處分是受命法官所為
00:46那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一項的規定
00:51也就是本件的矽徵規定
00:53本件應該是准抗告
00:55那平通地院的何怡婷受理准抗告案後
00:59認為可以依照這個矽徵規定提起准抗告的人
01:04是以受處分人也就是被告為限
01:07那不包括被告的辯護人
01:10但是本件的抗告狀
01:12在聚狀人欄的欄位裡面
01:15只有載明申請人選任的辯護人以及律師的印文
01:21但是沒有申請人的名義 也沒有申請人的簽名
01:26蓋章或是指印 所以從形式上看起來
01:30那提起准抗告的人呢 是申請人的辯護人
01:35不是被告 所以認為申請人的辯護人
01:40提起准抗告是與法律上的程式不合
01:44而且無從補證喔 那以平通地院112年升至第19號的刑事裁定
01:51駁回準抗告確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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