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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3年8月7日最新修正第3項: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受名勝古蹟不得私有之限制:
1. 日據時期原屬私有,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,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之名勝古蹟。
2. 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有經營或使用古蹟土地需要,並經中央文化主管機關認定可助於古蹟保存及維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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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yle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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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3年地政士考試土地法規第一題14條不得私有地必考口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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