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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9 năm trước
台鐵炸彈客林英昌去年7月7日在台鐵台北開往松山火車站的區間車上引爆自製炸彈,導致自己及24名乘客遭受燒燙傷,還有多名國高中生被炸到手腳骨折、血肉模糊,林遭檢方依殺人未遂等罪起訴求刑30年,台北地院密集審理3個月,今依製造爆裂物、24個殺人未遂、26個毀損等共51罪重判林最重30年徒刑,可上訴。
判決指出,林英昌(56歲)因罹患扁桃腺癌,脖子打入鋼釘無法轉動,導致求職不順,生活困頓,又與家人衝突而離家出走以車為家,因而引發報復的自殺念頭,因此於前年4月到金紙店買排砲後取出火藥,再將拾獲的鋼管裁切、打洞,製作引信及火藥罐後,灌入九二無鉛汽油密封製作具有殺傷力的爆裂物。
林英昌曾一度打消自殺念頭,直到前年7月,自認到處被欺負,於是社會要負責,為了讓社會大眾知道,於是起了報復自殺動機,選擇在乘客擁擠的台鐵火車車廂內引爆炸彈,導致17名成人、6名少年及1名兒童受有程度不等的燒燙傷,也造成台鐵財物損失176萬餘元。
法官認為,林英昌雖自稱有憂鬱症,但經檢方送鑑定確認他犯罪時經常狀況正常,並未構成減刑要件,且報復社會犯案動機極度惡劣,引爆炸彈後讓毫不相識的被害人受有燒燙傷,情節重大,認定林殺人未遂等犯行。
法官並指出,林英昌在檢方偵辦時認罪,法院審理時卻翻供否認殺人,態度反覆,毫無悔意,也沒賠償被害人任何損失,因此依製造爆裂物重判10年半,併科罰金30萬元,又對成年人、少年、兒童殺人未遂,重判20年,應執行有期徒刑極限的30年,可上訴。
林英昌(56歲)審理時雖然不否認有引爆炸彈,但堅稱只是自殺,否認有殺人意圖,堅不認罪,林辯稱自製爆裂物的目的是想要自殺,動機是為了引起社會注意。林的律師也辯護稱,林製造的爆裂物材料是一般商店買的,與火藥製造不同,而且是在車廂中間抱著爆裂物引爆自殺,非丟擲他人,不構成殺人罪,請求法官依法減刑,但法官審酌後不採。
全案發生於去年7月7日晚間10點多,台鐵行經台北、松山的區間車突然傳出爆炸,造成24名乘客受傷,檢警調查確認是送到北醫治療的55歲傷者林英昌所為,林男也自白犯案,供稱「我就是想死」,因為罹患扁桃腺癌又與家人感情不睦,才會想自製爆裂物自殺,在火車內引爆是為了引人注意,豈料,到法院卻翻供說只是為了自殺,並沒有殺人動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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