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海主權爭議 馬重申太平島「是島非礁」

  • 8年前
(公視中晝閩語新聞/中華民國總統府)馬英九總統(14)日上午前往東吳大學城區部出席「南海爭議暨國際法研討會」,闡述南海區域對我國家安全的重要性,以及我國擁有南海諸島主權所憑依之歷史與法理證據,並重申我國以「南海和平倡議」暨路徑圖推動協商,維護太平島主權與島嶼地位之相關作為與努力。總統致詞內容如下:
  近年來,南海議題備受全球關注,更牽涉中華民國的領土主權完整及海域權利。今天我也要利用這個機會,來說明南海對我國的關係與重要性。
  從地理上來看,南海海域東起菲律賓群島,北至臺灣海峽,西達馬來半島與麻六甲海峽,南抵印尼,周邊由中華民國、菲律賓、馬來西亞、汶萊、印尼、新加坡、泰國、越南及中國大陸所圍繞,總面積約350萬平方公里。這樣的地理格局,雖然為周邊各國帶來海運的便利,卻也使各方在主張海域權利時容易產生衝突。
  由於南海位於太平洋與印度洋間,全世界約三分之一的商船都需要經過這個地區,而包括東亞各國的石油運補線、海底電纜等也都途經南海,是國際間繁忙的重要航道。
  同時,南海也具有豐富的石油與天然氣資源。1969年4月,由美國海洋地質學家艾默利領導的多國研究團隊發表著名的「艾默利報告」(Emery Report),首度指出南海大陸礁層可能蘊含大量石油氣資源;美國能源情報署(Energy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)在2013年的估計,南海地區可開採的石油多達110億桶,約占全球石油蘊藏量的12%。
  面對南海的島嶼主權爭議,我國政府過去已經數度嚴正聲明,無論就歷史、地理及國際法而言,南沙群島、西沙群島、中沙群島、東沙群島及其周遭海域均屬於中華民國的固有領土及海域,我國享有國際法上的權利,不容置疑。
  在歷史上,根據《漢書》及《後漢書》等重要歷史文獻,南海諸島是我國先民最早在西漢時期(西元前一世紀)發現、命名與使用。之後,我國歷代政府及人民更在南海留下持續經略的活動紀錄。根據清代《泉州府志》的記載,我國最晚到1721年以前,也就是清代開始,就已將南海諸島正式納入海防體系,進行巡視與管理。而在清乾隆32年(1767)出版的《大清萬年一統天下圖》中,將「萬里長沙、萬里石塘」,也就是今日的南海諸島納入我國版圖,這個做法,也符合18世紀時歐洲所發展的現代國際法中,只要一個國家能夠對「無主地」進行發現及先占,並有適當展示主權(display of sovereignty)的行為,就可取得領土主權,其他當事方當時或是我國藩屬,或是西方國家的殖民地,並不能提出比我方更為有利的管轄治理證據。在1912年民國成立後,我國政府也相繼在1935年及1947年出版南海諸島的地圖,向國際社會重申我國對於南海諸島的主權。
  在1938及1939年,日本曾非法占據東沙、西沙與南沙諸群島。在二次大戰即將告終之際,中、美、英等3國在1943年12月聯合發表《開羅宣言》,就是要將日本竊自我國的領土,包括東北四省、臺灣及澎湖等歸還中華民國。1945年7月,我國與美國及英國共同發布的《波茨坦公告》又規定:「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」。根據1945年9月的《日本降伏文書》 ,這兩項文件也被日本所接受了。
  到這裡為止,《開羅宣言》、《波茨坦公告》及《日本降伏文書》等由各國元首或全權代表分別宣示或簽訂的一系列法律文件,已經彼此聯結成為一體,而這三項文件都收錄在1969年美國國務院出版的《1776-1949美國條約及其它國際協定彙編》以及日本外務省1948年編輯的條約集中,日本降書更收入《美國法規大全》(U.S. Statute at Large)與《聯合國條約集》(United Nations Treaty Series)中,均具有法律拘束力。
  根據1952年4月28日生效的《舊金山和約》,以及在同年8月5日生效的《中日和約》中都規定,日本已經放棄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、權利名義及要求;《中日和約》的第一號照會中也清楚規定:「本約各條款,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,應適用於現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」。當時臺灣、澎湖、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都在我國政府控制下,綜合上述論據,日本放棄領土的對象,當然就是中華民國。
  簡單來說,我國是首先發現、命名、使用、納入版圖及管轄南海諸島的國家,在二次大戰後,依據《開羅宣言》、《波茨坦公告》及《日本降伏文書》,收復西沙、南沙群島,並獲得《舊金山和約》授權締結的《中日和約》再給予確認,因此南海諸島是我國固有領土,殆無疑義。
  我也要利用這個機會,針對內政部在1947年12月1日公布的「南海諸島位置圖」上所描繪的「U形線」相關問題加以說明。當時,國際上原本除3浬的領海及最大可到12浬的海關及緝私水域,還沒有發展成為共同的海域主張。當時的國際法對不同海域主張的發展,以及對沿岸國所能主張的海域範圍也沒有一致的規範,因此現在各方在探討如何引用《國際法》解決南海爭議時仍有不同意見。一直到1958年聯合國召開第一次海洋法會議,通過4個公約之後,才逐漸統一。一直到1973年召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,以及1982年簽過相關協議後,才達成共識。
  考量我國對南海的經營已經有二千年的歷史,在處理南海議題時,我們應該依照「時際法」(Intertemporal law)的原則,也就是在國際爭端發生時,適用的國際法應該是先前提出主張時同時期(contemporaneous)(當時)的法律,而非爭端發生時(當前)的法律,這樣比較能符合實際的情況。對於維護我國在南海的主權及權益的論述,外交部在去(104)年7月7日發佈的「中華民國對南海問題之立場聲明」中,都有清楚的整理,中英文版都可在該部網站查到,各位可以多多參考與引用。
  近年來,南海的島嶼主權與海洋權益爭議日趨複雜,目前各國在南沙所占的島礁數,越南33座、大陸10座、菲律賓9座,馬來西亞5座、我國則是2座。我們對於南海問題的立場,是一貫呼籲各方遵守國際法,包括《聯合國憲章》及《海洋法公約》以維護航行及飛越自由,不樂見、也不預見區域衝突發生的可能。
  各方目前雖然有人主張透過仲裁或司法訴訟等第三方裁決的方式(third-party adjudication)來解決爭議,但要達成兩造都能滿意的結果,難度很高。在之前,只有1928年美國與荷蘭的「帕爾馬斯島仲裁案」(Palmas Island Arbitration Case, 1928)以及2008年新加坡與馬來西亞將白礁島(Pedra Branca)爭議送到海牙國際法院,是目前少數走上第三方裁決的案例,而且雙方都願意接受裁決結果,但這是因為新加坡與馬來西亞兩個國家都曾經是英國的殖民地,才有這樣的傳統。
  在東亞的其他主權爭議中,包括日本與俄羅斯有北方四島爭議,與韓國有獨島爭議;日本與兩岸也有釣魚臺爭議。當初日本曾與俄國及韓國要求送到國際法院訴訟,都遭到拒絕。我方也曾就釣魚臺問題向日本表示可以送交國際法庭,但遭到拒絕,因此總會有一方有意見,大陸從來也不與其他國家上法院,都是透過談判來處理。因此,要透過第三方裁決來解決爭議並不容易。我在東海與南海分別提出和平倡議,就是強調以協商的方式來解決問題